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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0-03-18 10:42:06

来源: 海盐县住建局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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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关于“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等意见的精神及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努力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结合我县实际,对原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起草了《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稿)》。现将该《细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到2020年3月26日,共10天。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

海盐县住建局

2020年3月16日

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条根据《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5〕37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籍的无土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家庭;

(二)经县残联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特困残疾人家庭;

(三)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证》的低保边缘家庭;

(四)经县总工会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特困家庭;

以上家庭统称为有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保障资格。申请条件中涉及年限或时间要求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受理申请之日(不含)。

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户口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海盐县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且申请人取得海盐县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士官及以下)、服刑,户口迁出本县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如迁县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3年条件限制。

(二)婚姻条件

申请家庭应为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组成一户,或年满33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组成一户。

离异单身家庭的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3年后方可申请。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三)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须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不含)。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可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总额中予以扣除,最高扣除额度为5000元。

(四)住房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或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下。

以下住房均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含预购备案的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在3年内(含)发生转让、赠与、拆迁的,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离异家庭满3年以上,未办理双方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受此限制,但需在申请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2)申请家庭成员共有住房的产权面积,按共有人人均产权面积计入。

(3)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如已转让、赠与、拆迁的,原住房面积仍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如夫妻离异5年(不含)以上,无房一方(以房产权属登记为准)原有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均不纳入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村宅基地户主,同时未享受过农房拆迁安置政策。

3.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是指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无二处(含)以上房产。

(五)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非住宅类产权房屋,或者该类房屋产权发生转让、赠送、拆迁的时间在5年(不含)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且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模式(即工作日日常受理)。申请人向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设立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持有转业士官证;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有效期内一级或二级残疾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籍非本县户口的家庭成员

1.户口迁入本县时为未成年人的、户口迁出地为各类高等院校学生的,无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的相关证明。

2.户口迁入本县时为成年人的,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的未享受过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证明。

(四)受理、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以受理。

第六条审核公示

(一)初审。县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的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家庭材料移送民政、公安、自然资源规划、房委办、各镇(街道)征迁部门等联审单位。

(二)收入审核。县民政部门收到县住建局移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对申请收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收入审核意见及申请家庭材料移送县住建局。

(三)联审。其他联审部门收到县住建局移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家庭材料移送县住建局。

(四)公示。县住建局对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在海盐门户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县住建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通知书。

(五)申诉。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诉,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联审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人出具复审结论。

第七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以及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分别由县住建局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新居民事务局共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县住建局应当综合考虑已经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保障面积,并在其申请地公开。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当可配租房源少于保障家庭户数时,采用优先配租方式确定承租人。优先配租家庭是指县级及以上有关政策规定,可享受优先配租的申请人。无房家庭先于有房家庭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不实行轮候制度,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实物保障家庭自动转为租赁补贴保障。

第十条按照《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5〕3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仅限于保障家庭成员之间。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分为三类

1.一类家庭:有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本细则第三条所述家庭。

2.二类家庭:无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年)3.5倍(含)。

3.三类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年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年)3.5倍(不含),但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 (含)。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计算方法是,持证低收入家庭按套计租;其他中低收入家庭按住房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住房租金标准。租金计算不再区分保障面积和超保障面积,统一按实际配租面积计租。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计算方法是,核定住房保障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资金由县住建局按季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由住建、财政、发改每两年发布一次。同时在文件中明确对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公交、环卫等由上级主管确定为一线工作者的,可享受减免租金或增加补贴的标准。

第十三条县住建局每年会同民政、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进行年审,根据年审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租金标准或租赁补贴标准;对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行租赁补贴方式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责令限期退房,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住建局制定并实施。

第十四条因不符合保障条件而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指毛坯房),其室内自行固定装修部分由出租人委托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核价后予以补偿承租人。

委托评估费和室内固定装修补偿费由出租人垫付。出租人每年向县财政结算,列支“公共租赁住房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有关家庭认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是指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原《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盐政办发〔2017〕10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haiyan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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